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提高,送達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的瓶頸之一。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改進和加強送達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規范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提升民事送達的質量和效率,將司法為民切實落到實處。 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范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三、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后果,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等,并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時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六、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七、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