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于該修改決定進一步提高了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立案標準——純本金大于5萬,因此那些小額欠款的老賴們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似有劫后余生之感。

 

本次修訂給小額惡透留下了法律漏洞嗎?

非也。

兩高發文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與時俱進,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惡透刑事案件的辦理,修訂定罪金額,使得罪責得以相適應,是司法先進性的體現。試想10年前的1萬元與今天的1萬能同日而語嗎?(提起通貨膨脹小編的心就默默滴血),提高立案標準也在情理之中,想通過小額惡透來逃避處罰,是想多了。

 

小額惡透也難逃處罰

多家欠款,小心小額變大額。

本次修訂只是將總的立案標準提高到了本金5萬,未要求單張欠款大于5萬,即使小額欠款仍可進行報案處理,待公安機關查明各家銀行信用卡的實際惡透金額,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因此,多家小額欠款并不是什么護身符,小心弄巧成拙變成催命符。

 

小額欠款,難逃行政處罰

A:我就一張信用卡欠款,又未滿5萬,就算賴賬公安也抓不了我的,你們不用嚇唬我。

B:那先生,我方會提起民事訴訟,屆時將保全您的財產;如您執意不還款,執行中會處置您的資產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A:嘿嘿,我資產早做安排了,你們執行不到的,我這把年紀失信就失信吧,打官司有什么好怕的。

B:那我方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您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屆時公安機關會對你采取警告、罰款、拘留等措施

A:怎么回事?不是公安不能找我了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以上,我們可以看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小額欠款的老賴也難逃行政處罰。目前我國正在全力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在征信、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位對老賴進行“打擊”,奉勸老賴們別再心存幻想,早日回頭是岸。